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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guī)定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那么,納稅人將房屋對外銷售在判斷是否能夠享受上述優(yōu)惠時,該如何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呢?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購房時間又該如何確定?小編將此類問題匯總如下:
問題一
個人購買住房購房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
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第二條規(guī)定:
“契稅完稅證明中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
問題二
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不一致,如何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第三條規(guī)定:
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問題三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購房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第四條規(guī)定: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問題四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購買房屋的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第五條規(guī)定: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問題五
個人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獲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房屋所有權證裁定書的時間,能否確認為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時間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自2017年4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來源 / 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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