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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案例解讀及開票申報輔導
來源:寧波大榭稅務局 時間:2019年4月3日
一、相關政策匯編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14號)及其解讀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15號)及其解讀
二、降低增值稅稅率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開好票: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和自身業(yè)務系統(tǒng)調整,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遇下述情形需要使用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需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
情形1: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情形2: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案例:
(1)A企業(yè)在2019年1月按原16%稅率開具一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于2019年4月發(fā)生銷售折讓,則應按照原16%稅率開具對應紅字發(fā)票。
(2)A企業(yè)在2019年2月按原16%稅率開具一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企業(yè)名稱開具錯誤,需要重新開具,則應按照原16%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再按照原16%稅率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3)A企業(yè)在2019年3月銷售了一批電視機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在3月所屬期申報確認未開票銷售收入,在2019年4月補開增值稅發(fā)票,應當按照原16%稅率補開。需注意的是,如該企業(yè)在稅率調整前未在對應所屬期申報表中確認過未開票銷售,則不允許其按原稅率補開發(fā)票。
(4)納稅人應按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4月前或4月后判斷開票應選擇原適用稅率還是調整后稅率。
申報操作:納稅人申報稅率調整后的應稅項目時應分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以及第3欄、第4欄“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也分別填寫上述相關欄次。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案例:A企業(yè)4月購進農業(yè)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大豆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000元,可自行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000*0.09=270元。同時用該部分大豆加工生產真空包裝辣條,4月生產領用的大豆成本2000元,因此可再加計扣除2000*1%=20元。
申報操作:在4月所屬期申報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份數(shù)1份,金額3000元,稅額270元,同時填寫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20元。
三、不動產一次性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案例:A企業(yè)于2018年5月購置原值50萬元的辦公樓,用于公司辦公,當月認證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值稅稅額5萬元,于當月抵扣進項稅額5萬元*60%=3萬元。根據(jù)原文件規(guī)定,剩余的5萬元*40%=2萬元應于2019年5月所屬期抵扣。而新公告規(guī)定,剩余的2萬元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于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申報操作: 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在4月稅款所屬期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同時,從4月稅款所屬期起,取消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
因此,A企業(yè)應在4月稅款所屬期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20000元。
4.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案例:接上例,A企業(yè)于2019年6月將該辦公樓改建為職工宿舍。如該不動產每月折舊2000元,則到2019年6月不動產凈值率=(50萬元-12*2000元)/50萬元=95.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萬元*95.2%=4.76萬元應從2019年6月所屬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申報操作:A企業(yè)應在6月稅款所屬期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二部分“進項稅額轉出額”第15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47600元。
5.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可參考上例進行計算。
申報操作:可在改變用途的次月稅款所屬期將計算得出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四、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額
6.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a.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案例:(1)A企業(yè)職工小王出差,從寧波坐飛機到上海,再從上海坐飛機到洛杉磯,則購買的寧波-上海的注明小王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購買的上海-洛杉磯的則不允許抵扣。
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旅客運輸服務應注意是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2)如小王這次從寧波到洛杉磯屬于企業(yè)組織的旅游,則應屬于財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規(guī)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如小王在寧波乘坐公交車前往機場,取得的手撕公交車票,因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因此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申報操作: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另外,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應完整統(tǒng)計后填寫第10欄“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統(tǒng)計包括填入第一欄中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和填入第8b欄“其他”中的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暫按規(guī)定自行計算確定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另外應注意第10欄僅作統(tǒng)計用,不參與應納稅額計算。
五、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加計抵減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1)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四項服務”包括郵政服務業(yè)、現(xiàn)代服務業(yè)(包括1.基礎電信業(yè)2.增值電信業(yè))、現(xiàn)代服務業(yè)(包括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業(yè)2.信息技術服務業(yè)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業(yè)4.物流輔助服務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yè)6.鑒證咨詢服務業(yè)7.廣播影視服務)、生活服務業(yè)(1.文化藝術業(yè)2.體育業(yè)3.教育4.衛(wèi)生5.旅游業(yè)6.娛樂業(yè)7.餐飲業(yè)8.住宿業(yè)9.居民服務業(yè)10.社會工作11.公共設施管理業(yè)12.不動產出租13.商務服務業(yè)14.專業(yè)技術服務業(yè)15.代理業(yè)16.其他生活服務業(yè))。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案例:A企業(yè)于2018年9月設立,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廣告代理服務取得銷售額200萬元,提供文化服務取得銷售額80萬元,另外還提供廣告燈箱加工制作取得銷售額100萬元,其中提供廣告代理服務與提供文化服務分別屬于上述“四項服務”中的“現(xiàn)代服務業(yè)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與“生活服務業(yè)1.文化藝術業(yè)”,提供廣告燈箱加工制作則屬于加工勞務,因此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合計為200+80=280萬元,占全部銷售額380萬元的比重超過50%,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申報操作: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就上例而言,A企業(yè)提供廣告代理服務取得銷售額200萬元在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因此應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現(xiàn)代服務業(yè)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業(yè)”。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案例:A企業(yè)于2019年4月1日設立,并自5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6月提供廣告代理服務取得銷售額200萬元,提供文化服務取得銷售額80萬元,另外還提供廣告燈箱加工制作取得銷售額100萬元,其中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380萬元的比重超過50%,因此A企業(yè)可在6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自5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案例:接上例,該企業(yè)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5月份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于6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一并計提。
如該企業(yè)在2019年6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19年4月-12月所屬期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無論是否超過50%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即“當年內不再調整”。2020年1月所屬期起,需根據(jù)2019年度銷售額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符合條件應在2020年重新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2021年同樣處理。
(2)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案例:A企業(yè)2019年6月所屬期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250萬元,則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250萬元*10%=25萬元。如當期轉出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3萬元,則應當調減加計抵減額3萬元*10%=3000元。
申報操作:《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二、加計抵減情況”第6行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填入“250000”,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入“3000”。
(3)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a.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b.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c.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案例:
接上例,如A企業(yè)2019年6月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中第11欄“銷項稅額”為10000元,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為5000元,且6月所屬期加計抵減無期初余額,則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二、加計抵減情況”第6行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填入“250000”,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入“3000”,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計算得出“247000”,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填入“5000”(主表11-18=5000,小于本期可抵減額,因此實際抵減額為11-18=5000),第6列“期末余額”為“242000”,可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中第19欄“應納稅額”為0元(11-18-實際抵減額)。
接上例,如A企業(yè)2019年6月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中第11欄“銷項稅額”為1000000元,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為5000元,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二、加計抵減情況”第6行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填入“247000”(主表11-18=995000,大于本期可抵減額,因此可抵減額全部參與抵減),第6列“期末余額”為0?!对鲋刀惣{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中第19欄“應納稅額”為748000元(11-18-實際抵減額)。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6)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8.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a.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b.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c.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d.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案例:A企業(yè)2019年3月底增值稅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19年4月-12月留抵稅額分別為99萬元、101萬元、50萬元、102萬元、110萬元、108萬元、102萬元、105萬元、160萬元,則該企業(yè)2019年7月起連續(xù)六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60萬元,不低于50萬元,屬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3)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案例:接上例,A企業(yè)2019年4月至12月所屬期內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額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稅額20萬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計算抵扣進項稅額1萬元,取得農產品銷售發(fā)票可抵扣進項稅額3萬,則進項構成比例=(100+20)/(100+20+1+3)=96.77%。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60萬元*96.77%*60%=34.84萬元
申報操作:A企業(yè)納稅人在1月申報期內先申報完12月所屬期的增值稅,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假設稅務機關在1月份已退還該部分留抵稅額,則納稅人需在2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二部分“進項稅額轉出額”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中填入進項轉出稅額34.84萬元。
(4)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申報操作:A企業(yè)納稅人在1月申報期內先申報完12月所屬期的增值稅,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guī)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guī)定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申報操作:接上例,假設稅務機關在1月份已退還該部分留抵稅額,則納稅人需在2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二部分“進項稅額轉出額”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中填入進項轉出稅額34.84萬元。
另外,A企業(yè)可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的連續(xù)計算期間,從2020年1月稅款所屬期開始。
(7)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七、近期注意事項:
9.請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的一般納稅人做好升級準備工作,具體包括:
(1)在線自動升級
請納稅人在3月18日-31日期間打開開票軟件并保持打開狀態(tài),開票軟件會自動下載升級包,您只需點擊“確定升級”,軟件會自動升級,升級完成需退出重新登陸一次。(溫馨提示:如殺毒軟件攔截,請務必點擊允許)
(2)手動升級
納稅人也可登錄技術服務單位(愛信諾、百旺)網(wǎng)站下載最新開票軟件或升級程序。根據(jù)提示安裝即可完成升級。(溫馨提示:升級前請備份數(shù)據(jù))
10.一般納稅人申報表附表中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和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1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 現(xiàn)統(tǒng)計公式為“12=1+4+11”,即“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他扣稅憑證+外貿企業(yè)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原統(tǒng)計公式為“12=1+4-9+10+11”,即“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他扣稅憑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外貿企業(yè)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另第9欄“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與第10欄“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現(xiàn)已改為統(tǒng)計使用,不參與應納稅額計算,請納稅人務必按要求準確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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