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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解讀在線訪談-天津稅務局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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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解讀在線訪談

來源:天津市水務局

 

時 間:

2019年4月18日(周四) 14:00-15:30

 

嘉 賓:

饒愛民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處長

魏   崢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副處長

 

主持人:

各位網友大家好,今年國家大力實施減稅降費,全國“兩會”把減稅降費這一重大政策調整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今天,我們有幸邀請到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饒愛民處長、魏崢副處長和吳瓊同志,請三位就大家關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與在線網友互動交流,歡迎廣大網友的關注和參與。歡迎三位的到來。

 

饒愛民:

謝謝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與在線網友互動交流。3月5日以來,稅務總局共出臺減稅降費工作文件12個,其中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文件7個。一系列減稅舉措直擊當前市場主體的難點,有效減輕企業(yè)負擔,增加居民收入,完善稅收制度,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深化增值稅改革,逐步建立現(xiàn)代增值稅制度是我國現(xiàn)階段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此輪深化增值稅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稅稅率水平,將制造業(yè)等現(xiàn)行16%的稅率降到13%,將交通運輸業(yè)等現(xiàn)行10%的稅率降到9%,保持6%一檔稅率不變。同時,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試行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確保所有行業(yè)稅負只減不增。

 

[納稅人1]:

主持人好,嘉賓好,請問此次增值稅改革涉及到哪些增值稅稅率調整?能做一個簡要介紹嗎?

 

魏崢:

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到的增值稅稅率調整主要有:一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原適用16%的降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降為9%。二是降扣除率: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的扣除率由10%降為9%,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2]:

請問,2019年4月后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么?2019年4月前取得不動產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xù)抵扣么?

 

饒愛民: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2019年4月前取得不動產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3]: 

主持人好、嘉賓好。我們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我們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不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饒愛民: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抵扣的憑證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納稅人4]:

單位取得神州專車開具的單位名頭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但是上面沒有乘客信息,能不能抵扣進項稅?如何抵扣?

 

魏崢:

如果神州專車具有開具發(fā)票的主體資格,可以抵扣。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納稅人5]:

因出差計劃取消,公司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魏崢:

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6]:

我們單位組織培訓,邀請講課專家,為專家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魏崢: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邀請的專家非單位雇員,為其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納稅人7]: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了,請問允許抵扣的期限是多久?

 

饒愛民: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F(xiàn)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納稅人8]:

我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票(半路上車,未在汽車客運站統(tǒng)一買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饒愛民: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目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寫無效)的手撕票,暫不允許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納稅人9]:

主持人好,我想咨詢一下,本次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具體內容是什么,面向的是哪些納稅人?執(zhí)行期限是怎樣的?

 

饒愛民: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面向的是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執(zhí)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納稅人10]:

我們企業(yè)是從事現(xiàn)代服務的一家咨詢公司,是不是可以加計抵減?

 

魏崢: 

加計抵減適用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納稅人11]:

我們企業(yè)今年年初成立,到現(xiàn)在還沒有銷售收入,能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魏崢:

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12]:

如果是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的企業(yè),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饒愛民: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13]:

企業(yè)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如果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嗎?

 

饒愛民: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14]: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shù)?

 

饒愛民:

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shù)。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15]: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饒愛民:

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16]:

我想咨詢一下,企業(y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魏崢: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納稅人17]:

如果已適用了加計抵減政策,但2019年4月后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魏崢: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18]:

如果當期應納稅額是零的,請問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還可以繼續(xù)使用么?

 

魏崢:

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納稅人19]:

如果到了2021年12月31日,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仍存在余額,還可以繼續(xù)抵減嗎?

 

魏崢:

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納稅人20]:

我們企業(yè)享受即征即退優(yōu)惠,還能不能享受留抵稅額退稅政策?

 

饒愛民: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享受即征即退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不能夠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納稅人21]:

我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后來發(fā)現(xiàn)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饒愛民: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現(xiàn)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納稅人22]:

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筆銷售收入已在2019年2月申報并繳納稅款。到了4月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16%)。我公司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饒愛民: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guī)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補開發(fā)票金額在4月1日前已按照“未開具發(fā)票”申報增值稅應稅收入的,可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辦理補開發(fā)票相關納稅申報:

 

一是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將補開發(fā)票的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列次。同時,由于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fā)票收入申報納稅,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fā)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shù)進行沖減;

 

二是由于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在前期申報并繳納稅款,故本期補開增值稅發(fā)票后無需再申報該筆收入,也不需對本期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未開具發(fā)票”欄的金額、稅額進行沖減。但由于稅務機關申報受理系統(tǒng)無法自動識別納稅人的該筆補開票收入,系統(tǒng)默認按照申報異常情況進行處理,故納稅人需在申報后向稅務機關說明相關情況,協(xié)助稅務機關及時解除異常情況,否則將影響納稅人隨后領取增值稅發(fā)票。

 

[納稅人23]:

現(xiàn)在增值稅稅率在4月1日以后調整了,那我們企業(yè)在4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開原來稅率的發(fā)票?

 

魏崢:

根據(jù)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來判定發(fā)票開具的適用稅率,如果業(yè)務發(fā)生在4月1日之前根據(jù)規(guī)定是可以開具原來稅率的發(fā)票。如果業(yè)務發(fā)生在4月1日之后則應開具新稅率發(fā)票。

 

[納稅人24]:

2019年4月1日后開票軟件中還可以選擇16%和10%稅率么?

 

魏崢:

可以,原17%、16%、11%、10%稅率繼續(xù)保留。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納稅人25]:

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應如何開具發(fā)票?

 

魏崢:

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

 

[納稅人26]: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2019年4月1日后,應按照什么稅率補開增值稅發(fā)票?

 

魏崢: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稅率開具發(fā)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稅率開具發(fā)票。

 

[納稅人27]:

我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享受3%稅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饒愛民:

小規(guī)模納稅人無論是否享受小微免稅優(yōu)惠政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28]: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發(fā)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已將發(fā)票聯(lián)及抵扣聯(lián)退回,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發(fā)票應如何操作?

 

饒愛民:

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fā)票,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含掃描認證和通過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并將發(fā)票聯(lián)及抵扣聯(lián)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fā)票:

 

(1)銷售方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fā)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tǒng)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fā)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tǒng)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tǒng)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在系統(tǒng)中以銷項負數(shù)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tǒng)校驗。

 

[納稅人29]: 

截止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原一般納稅人申報表中“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期末數(shù)有余額。這部分余額應當如何申報?

 

魏崢: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相應欄次。截止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結轉填入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納稅人30]:

2019年4月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填報哪些申報表?還需要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么?

 

魏崢: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納稅人自2019年5月申報期起無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31]:

2019年4月份之前開具的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現(xiàn)在4月份之后,發(fā)生部分退貨了,原發(fā)票我企業(yè)已收回,全部沖紅之后需要重新開具發(fā)票給購買方,請問重新開具發(fā)票時的稅率凱多少?

 

魏崢: 

不需要全部沖紅,只需對退貨部分開具原稅率紅字發(fā)票

 

主持人:

由于時間關系,本次在線訪談活動就要結束了,對于一些來不及回答的網友留言,我們會組織有關處室認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網站公布,敬請各位網友關注。

 

再次感謝廣大網友對我們活動的熱情關注和參與,同時,也非常感謝饒愛民處長、魏崢副處長和吳瓊同志的支持和配合。

 

再見!

欲了解我們的服務或更多的稅收政策信息,敬請聯(lián)系我們(13700683513 萬偉華,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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