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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稅務
假自營、真代理
外貿企業(yè)以自營的名義進行出口,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將由自己承擔。如果被認定為“假自營、真代理”,企業(yè)將難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進行權利的救濟。
實務中,出口退稅領域的業(yè)務模式,主要有自營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外貿綜服代辦退稅三種。為了預防騙取出口退稅這一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要求企業(yè)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序開展出口業(yè)務,禁止以“假自營、真代理”方式出口并申報退稅。
從形式上看,外貿企業(yè)以自營名義出口,所簽訂的購銷合同、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報關單和收匯憑證等證明資料,顯示的相關主體均是該企業(yè)。在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一般以“誰出口、誰收匯、誰退稅、誰負責”為原則。因此,如果稅務機關作出了追繳出口退稅款、暫不辦理、視同內銷征稅等決定,那么,這些不利后果通常都將由名義上的出口方來承擔。即使有真實的貨物和出口貿易,不存在騙稅的行為,但如果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假自營、真代理”,外貿企業(yè)也難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進行權利的救濟,只能通過民事救濟途徑向委托方企業(yè)進行追償。
為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建議出口企業(yè)按照出口退稅管理的規(guī)定申報退稅,保證貨物真實交易和出口。
來源:青海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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