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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增量留抵稅額,在滿足條件以后申請留抵退稅?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條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計算留抵退稅時,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納稅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40%部分)于當期轉入后,在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時是否構成上述“進項構成比例”計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èi)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對于納稅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轉入,在轉入當期,這部分進項稅額視同取得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參與“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
來源: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
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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