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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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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能否同時進行納稅服務投訴?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八條 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但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符合文明規(guī)范言行問題的,可就該問題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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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進行匿名投訴,稅務機關是否應當受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九條 納稅服務投訴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投訴范圍且屬于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一)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且投訴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
(二)納稅人雖進行匿名投訴,但投訴的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投訴內容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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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的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的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應當由首訴稅務機關牽頭協(xié)調處理。首訴稅務機關協(xié)調不成功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協(xié)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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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就同一事項通過不同渠道分別投訴的,稅務機關會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就同一事項通過不同渠道分別投訴的,稅務機關接收后可合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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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調查納稅服務投訴事項需經哪些流程?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三十條 調查納稅服務投訴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一般流程為:
(一)核實情況。查閱文件資料,調取證據(jù),聽取雙方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或實地核查;
(二)溝通調解。與投訴人、被投訴人確認基本事實,強化溝通,化解矛盾,促進雙方就處理意見形成共識;
(三)提出意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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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如何反饋投訴事項的處理結果?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處理結果以適當形式向投訴人反饋。
反饋時應告知投訴人投訴是否屬實,對投訴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終止或改正;不屬實的投訴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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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攔、限制投訴人投訴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攔、限制投訴人投訴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其上級機關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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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納稅人惡意投訴,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四十二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惡意投訴,或者干擾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造成負面影響的,投訴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
來源:山東稅務12366省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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