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第一次全面修訂版 約186萬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北京延慶稅務
唉!最近挺丟人的,說出來不好意思。上一個月上司交給我一項任務,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稅視同銷售內容,可是我真的對這一塊很蒙。比如,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有哪些?發(fā)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直接采用組成計稅價格方法嗎?出租不動產免租期是否需要做視同銷售服務處理?向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捐贈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經過咨詢老會計并把關,我對此進行了認真的梳理,相信大家看完這一篇應該是門清了吧!各位納稅人,在實務中您是否遇到過上述問題呢?咱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有哪些?
情形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情形2.銷售代銷貨物;
情形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情形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情形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情形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情形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情形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在全面營改增以后,增值稅視同銷售從銷售貨物,又增加了視同銷售服務、視同銷售無形資產與不動產等方面,其規(guī)定如下:
情形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情形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情形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發(fā)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銷售額如何確定呢?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業(yè)生產企業(yè),2019年8月,甲公司將5件自產的自動按摩椅無償贈送給當地敬老院,已知最近時期甲公司銷售的同類按摩椅平均銷售價格為10000元/臺;同行業(yè)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按摩椅的平均銷售價格為8000元/臺;甲公司每臺按摩椅的生產成本為5000元/臺。在確定5件自動按摩椅視同銷售價格時,甲公司按每臺按摩椅成本利潤率為20%采用如下方法計算:
視同銷售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5*5000*(1+20%)
=30000元
那么,甲公司的稅務處理正確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關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因此,甲公司應按照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銷售額,其直接采取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視同銷售額的做法是錯誤的。
小編提醒:發(fā)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在確定銷售額時一定要注意先后順序,切莫直接采用組成計稅價格方法哦~
三、實務中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情形1.出租不動產免租期不視同銷售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guī)定:
情形2.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情形3.向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捐贈行為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zhí)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qū)實現脫貧的,可繼續(xù)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qū)”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新疆阿克蘇地區(qū)6縣1市享受片區(qū)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fā)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zhí)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yè)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本網站原創(chuàng)的文章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本網站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請附上文章鏈接),我們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