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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下發(fā),對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派發(fā)新的“減稅大禮包”。實務中,不少財稅人對今年先后出臺的兩項加計抵減政策把握不準,本文從多個角度幫助您準確把握這兩項加計抵減政策。
兩項政策
1.加計抵減10%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詳見下表)
不同點 |
加計抵減10%政策 |
加計抵減15%政策 |
政策執(zhí)行期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適用對象 |
適用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適用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適用條件 |
①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②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
①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②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
計提公式 |
①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②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
①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②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
提交資料 |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
在本年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向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
(詳見下表)
相同點 |
加計抵減10%政策 |
加計抵減15%政策 |
抵減方法保持一致 |
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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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確定適用政策 |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nèi)不再調(diào)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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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到期不再計提 |
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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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核算變動情況 |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diào)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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