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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19-10-3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
為統(tǒng)一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預征率
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應當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實行差別化預征率:
(一)普通住宅預征率為2%;
(二)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2.5%;
(三)其他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3%(包括非住宅類房產、無產權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
同一開發(fā)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應按不同房產類型分別計算銷(預)售收入,適用相應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未按不同房產類型分別計算銷(預)售收入或計算不準確的,統(tǒng)一按高預征率房產類型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情形的,核定征收率為5%。
三、關于本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市本級土地增值稅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司法處置不動產過程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
2019年10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統(tǒng)一規(guī)范全市預征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和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市稅務局起草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以明確若干政策和征管事項,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
二、制定《公告》的指導思想
以便利納稅人理解、便于基層執(zhí)行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以準確理解掌握相關政策為要求,以細化明確相關征管事項為路徑,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管理,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在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和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方面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更加明確的政策依據與操作指引。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三條,內容包括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預征率、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公告的施行時間等,具體如下:
(一)《公告》依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第一條規(guī)定,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fā)展現(xiàn)狀,調整與統(tǒng)一了全市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并按照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增值水平制定了差別化預征率。簡化后的預征率只區(qū)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類,不再單獨將“別墅、排屋”與“營業(yè)用房”設為一類,相比原有的政策不僅消除了地區(qū)間的稅負差異,而且更易于納稅人與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并操作。
(二)《公告》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二款、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第四條規(guī)定,對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情形的舊房及建筑物轉讓項目,確定了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基層稅務機關規(guī)范執(zhí)法提供依據。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稅款所屬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市本級土地增值稅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司法處置不動產過程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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