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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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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在建設飲水工程時,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2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既向城鎮(zhèn)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第六條規(guī)定,對于既向城鎮(zhèn)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yōu)惠政策。
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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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發(fā)行單位之間簽訂的征訂憑證,是否征收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二、各類發(fā)行單位之間,以及發(fā)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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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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