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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稅務(wù)
隨著招商引資區(qū)域性優(yōu)惠政策的推廣,以及國家對科技、環(huán)保等諸多領(lǐng)域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企業(yè)享受到政府補助財政性資金。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企業(yè)存在不清楚這些財政性資金在納稅申報上應該如何處理,將財政性資金直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情況。那么事實上,是這樣的嗎?今天申稅小微就通過幾個問答帶你捋清楚。
問題一
我們公司今年取得了政府財政補貼500萬元,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劃重點,必須是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哦!
問題二
我們公司取得的政府財政補貼形成的費用,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若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chǎn),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若作為應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chǎn),其計算的折舊、攤銷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題三
若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是否以后都不用交稅了?
不是哦,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nèi)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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