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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臨時延長匯總征稅繳款期限和有關滯納金、滯報金事宜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8 號)
為深化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 進一步做好報關和納稅服務,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0 年 1 月申報的匯總征稅報關單,企業(yè)可在 2 月 24 日前完成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 總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號的要求辦理。
二、對于繳款期限屆滿日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各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 復工之日后 15 日內繳納稅款。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 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并公布復工日期的,對有關進口 貨物的滯報金,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 報金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起征日順延至上述復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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