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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辦倉庫或露天貨場臨時占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發(fā)布日期:2020-04-21
一、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規(guī)定:“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二、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規(guī)定:“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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