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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稅務局關于個人房屋轉讓所得稅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0年第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現(xiàn)就全區(qū)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包括按實征收和核定征收。
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關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以及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按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chǎn)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憑證的,按其轉讓收入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核定征收率如下:
?。ㄒ唬┺D讓普通住宅:1%;
?。ǘ┺D讓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1.5%;
?。ㄈ┡馁u房屋:3%。
二、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圍內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供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填報《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諾書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稅務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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