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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繳納辦法(征求意見稿)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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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繳納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jù)】  為規(guī)范省內跨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營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申報繳納事項,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方便納稅人跨區(qū)域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地區(qū)間財政利益分配關系,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青海省范圍內由同一法人設立、跨地區(qū)(指跨市<州>、縣、區(qū)、行委)經營、且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總機構在省外的二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的納稅人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匯總繳納定義】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匯總繳納,是指由總機構對總分支機構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行統(tǒng)一核算,并對其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照確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機構中進行分配或預繳,由總分支機構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現(xiàn)行增值稅管理規(guī)定,分別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 【申請條件】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yè);
(二)總分支機構均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材料】 總分支機構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納稅人申請報告;
(二)總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三)《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請表》(附件1);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受理審核權限】 在省內跨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營的總分支機構納稅人,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匯總繳納申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資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逐級上報至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審核批準。
在同一市(州)范圍內跨縣(區(qū)、市、行委)經營的總分支機構申請匯總繳納,由市(州)級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審核批準。
第七條 【受理審核流程】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請資料完整性等情況進行核實。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納稅人重新提供;資料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青海省財政廳。經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審核,對符合匯總繳納條件的總分支機構納稅人正式發(fā)文執(zhí)行,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第八條 【總機構稅款計算方法】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具體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額。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的銷項稅額-總機構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
第九條 【總機構銷項、進項匯總計算方法】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而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總分支機構用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十條 【分支機構稅款繳納方式】 分支機構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按照以下兩種計算方法選擇一種提出申請,按月(季)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一種方法。銷售額分配法:分支機構應申報繳納增值稅額=總機構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銷售額÷總機構匯總銷售額)
第二種方法。預征率法:分支機構應申報繳納增值稅額=分支機構銷售額×預征率
各分支機構當期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建筑服務銷售額、銷售不動產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各分支機構被查補的增值稅,就地繳納。
預征率由省稅務局確定。
分支機構申報繳納方式一經選定,3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可根據(jù)納稅人實際經營和繳稅情況對納稅人分支機構的申報繳納方式或預征率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的特殊情形規(guī)定】  分支機構發(fā)生建筑服務、轉讓不動產或跨地區(qū)出租不動產等應稅行為,應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及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由總機構統(tǒng)一匯總申報。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申報繳納主體】  實現(xiàn)匯總繳納的各分支機構以市(州)級分支機構為申報繳納主體,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同一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有多個市(州)級分支機構的,可選擇其中一個為申報繳納主體。
作為申報繳納主體的分支機構應按月(季)匯總計算本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縣(市、區(qū)、行委)內所有分支機構銷售額后,根據(jù)所選擇的申報繳納方式,計算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申報繳納主體的分支機構不再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十三條 【總分支機構申報規(guī)定】 每月(或每季)申報期內,各分支機構應按月(季)將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的《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表》(附件2)一式四份傳遞至總機構。
    總機構應按月(季)將總分支機構的應稅銷售額、應納增值稅稅額及稅款劃分比例等信息歸集匯總,計算當期全部分支機構應繳納稅額,填寫《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報明細表》(附件3)。
第十四條 總分支機構申報規(guī)定】 總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報明細表》分別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發(fā)票管理】  跨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營的匯總繳納企業(yè),總機構和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級分支機構應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領用增值稅發(fā)票,縣一級分支機構從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級分支機構領用發(fā)票,使用稅控系統(tǒng)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第十六條 后續(xù)管理】 總機構發(fā)生遷移或者分支機構出現(xiàn)增減變動,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由總機構將有關情況分別向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繼續(xù)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后續(xù)管理】  總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發(fā)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報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取消其匯總繳納增值稅資格。
納入增值稅匯總繳納管理的總分支機構發(fā)生偷稅、騙稅、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可取消其匯總繳納增值稅資格,并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后續(xù)管理】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加強對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九條 【辦法未盡事宜有關規(guī)定】  按照本辦法實行匯總繳納的總分支機構其他增值稅涉稅事宜,依照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二十條 【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執(zhí)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由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批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繼續(xù)按原文件執(zhí)行。
 
附表:1.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請表
      2.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表
      3.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報明細表  

附件2
 
 
關于《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繳納
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guī)定,固定業(yè)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qū)、市)范圍內的,經?。▍^(qū)、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21條,主要從適用范圍、申請條件、受理程序、稅款計算和申報繳納方式、發(fā)票和后續(xù)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有關定義。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現(xiàn)行增值稅管理規(guī)定以及我省已下發(fā)執(zhí)行的增值稅匯總繳納有關文件,對可以納入增值稅匯總繳納范圍的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一是在青海省范圍內由同一法人設立、跨地區(qū)(指跨市<州>、縣、區(qū)、行委)經營、且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的納稅人;二是總機構在外省,但在我省設置了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同時,對增值稅匯總繳納進行了解釋,使納稅人能夠更加準確地理解有關定義,便于納稅人掌握(第二條、第三條)。
(二)關于申請條件和材料。按照增值稅匯總繳納管理需要,《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匯總繳納規(guī)定了3項條件,主要是從核算方式、一般納稅人資格等方面考慮。同時,對納稅人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也進行了明確(第四條、第五條)。
(三)關于受理權限和流程。根據(jù)財稅〔2012〕9號有關規(guī)定,《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在審核批準匯總繳納申請時,采取“分級管理”原則,對省內跨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營的,由省級財稅部門審核批準;在同一市(州)范圍內跨縣(區(qū)、市、行委)經營的,由市(州)級財稅部門審核批準。同時,為方便納稅人在辦理過程中“少跑路”,《辦法(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tǒng)一受理、聯(lián)合核實、逐級上報,實現(xiàn)申請事項在財稅部門內部流轉,減輕納稅人負擔(第六條、第七條)。
(四)關于分支機構稅款繳納方式。為保證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利益,《辦法(征求意見稿)》繼續(xù)延續(xù)了我省實行增值稅匯總繳納的分支機構稅款繳納方式,即銷售額分配法和預征率法,由納稅人根據(jù)自身經營和財務核算情況自行選擇。同時,對在同一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有多家分支機構的,明確由總機構確定一家分支機構作為申報繳納主體,便利分支機構納稅人申報納稅,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第十條、第十二條)。
此外,《辦法(征求意見稿)》還對總機構、分支機構稅款計算繳納、納稅申報、發(fā)票管理、后續(xù)管理、執(zhí)行期限等內容分別進行了明確,并制作了有關文書樣式供納稅人使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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