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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新購進固定資產屬于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時點的問題。
留言時間:2020-12-23
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購進固定資產屬于設備、器具,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按照規(guī)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請問我公司在2020年匯算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還是在20201年匯算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復機構 河南省稅務局 2020-12-23
答復內容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guī)定,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應在2021年申報時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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