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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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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一步優(yōu)化契稅納稅服務,規(guī)范契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獎勵、劃轉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額;實際取得增值稅發(fā)票的,成交價格以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款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五、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fā)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jiān)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guī)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zhèn)洳椤?/span>
 
六、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征收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xù)后,應通過契稅的完稅憑證或契稅信息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附件2)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稅務機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信息的,可不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系單。
 
七、納稅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xié)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xié)議)和退款憑證。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退稅申報資料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九、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協(xié)作,采用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續(xù)優(yōu)化契稅申報繳納流程,共同做好契稅征收與房地產管理銜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稅務機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可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yè)執(zhí)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契稅稅源明細表
 
      2.契稅信息聯系單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該法將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等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優(yōu)化契稅納稅服務,規(guī)范契稅征收管理,我們在系統(tǒng)梳理現行契稅征管規(guī)定和地方實踐做法基礎上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F說明如下:
 
一、主要內容
 
《公告》分為12條,對契稅納稅申報、稅款核定征收、退稅、先稅后證、優(yōu)化服務等基本征管事項予以明確。
 
二、關于契稅申報單位
 
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征管執(zhí)行,并與現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銜接,《公告》第一條擬明確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三、關于部分應稅行為的計稅方式
 
《契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部分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但考慮到契稅法中沒有明確上述應稅行為如何適用稅率和計稅依據等,《公告》結合原《契稅暫行條例細則》有關規(guī)定,擬在第二條明確,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以獎勵、劃轉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四、關于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具體規(guī)定
 
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征管執(zhí)行,《公告》第三條擬進一步細化了契稅計稅依據不含稅的三種情況。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額;承受方實際取得增值稅發(fā)票的,成交價格以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三是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五、關于契稅計稅價格的核定方法
 
為便于征管執(zhí)行,結合《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公告》第四條擬明確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六、關于契稅申報所需資料
 
《公告》第五條擬明確契稅申報需填報的稅源明細表和四類資料。基本延續(xù)現行契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規(guī)定。同時,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擴大涉稅資料由事前報送改為留存?zhèn)洳?rdquo;有關要求,明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guī)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zhèn)洳椤?rdquo;
 
七、關于“先稅后證”的細化規(guī)定
 
《公告》第六條擬明確先稅后證的具體管理方式,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征收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xù)后,應通過契稅的完稅憑證或契稅信息聯系單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稅務機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信息的,可不提供完稅憑證或不開具聯系單。
 
八、關于契稅法退稅事項的辦理規(guī)定
 
《公告》第七條擬明確辦理《契稅法》第十二條、財稅擬制發(fā)的執(zhí)行口徑公告規(guī)定的四類退稅事項需提交的資料和稅務機關的管理方式。
 
九、關于信息保密的規(guī)定
 
《契稅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根據《民法典》《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公告》第八條擬明確依法予以保密的個人信息的具體范圍。
 
十、關于優(yōu)化辦稅流程、簡化資料提供
 
契稅納稅申報是不動產登記領域的重要事項,直接關系民生福祉。按照《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公告》第九條擬明確,各地稅務機關應采取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續(xù)優(yōu)化契稅申報繳納流程,做好契稅納稅申報與其他事項的銜接工作。同時,為簡化資料提供,第十條擬明確,稅務機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可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交相關資料。
 
十一、其他事項
 
《公告》第十一條擬解釋納稅人身份證件具體含義,基本套用車輛購置稅有關規(guī)定。
 
《公告》第十二條擬明確公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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