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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公告
公告 2021年 第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就本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公告如下:
一、本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依法登記證照上的住所地、經(jīng)營場所地等地點,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預繳增值稅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預繳地。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扣繳義務人依法登記證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經(jīng)營場所地。
二、自然人及其他沒有依法登記證照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依法繳納、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黑財稅字〔1985〕第2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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