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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韶關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指引》的通知
韶關高新區(qū),各縣(市、區(qū))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非營利組織資格認定和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事項操作指南的通知》(粵財稅〔2020〕3號)的有關規(guī)定,有序推進韶關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實施工作,現(xiàn)將韶關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指引予以印發(fā),申報工作請按本指引進行。
韶關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22年1月13日
韶關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指引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非營利組織資格認定和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事項操作指南的通知》(粵財稅〔2020〕3號)的有關規(guī)定,韶關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省級、市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按本指引進行。
一、適用辦理范圍
(一)辦理事項。廣東省和韶關市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二)適用范圍。韶關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
二、受理方式及時間
(一)受理方式:經(jīng)省級、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的稅務主管機關提交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材料,由市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聯(lián)合審核認定。
(二)受理時間:省級、市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市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聯(lián)合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于每年5月15日前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三 、申請條件
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或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yè);
(四)財產(chǎn)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chǎn)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zhuǎn)贈給與該組織性質(zhì)、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chǎn)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chǎn)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nèi),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chǎn),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qū)的同行業(yè)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四、辦理材料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
(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復印件;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如:申請2021-2025年度免稅資格的提供2020年的情況)(參考模板見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參考模板見附件3);
(六)具有資質(zhì)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事業(yè)發(fā)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材料。
所有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年檢報告請攜帶原件交驗),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均一式兩份。
五、其他事項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yōu)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規(guī)定辦理。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的法律責任以及取消免稅資格的規(guī)定按財稅〔2018〕13號文第五、六項執(zhí)行,請有關非營利組織知悉和遵守有關規(guī)定。
(三)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于每年5月15日后在市財政局門戶網(wǎng)站(https://www.sg.gov.cn/bmpdlm/czj/)或市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gsw/sgsw_index.shtml)查詢認定結果。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事宜有疑問的,可致電市財政局預算科(聯(lián)系電話:0751-8177037)或市稅務局企業(yè)所得稅科(聯(lián)系電話:0751-8178162)咨詢。
附件: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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