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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稅收貫穿于企業(yè)整個業(yè)務流程中,業(yè)務產(chǎn)生于合同,同樣合同也會決定稅務。不同的業(yè)務流程和業(yè)務模式,會帶來不同的稅收,也就是業(yè)務決定稅務。建議財務人員一定要進入業(yè)務,了解業(yè)務,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稅務負擔!
案例一
同樣是租賃汽車:
若是只租賃車輛不帶司機,屬于有形動產(chǎn)租賃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若是既租車也帶著司機,有承運資格,屬于交通運輸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
案例二
同樣是住宿費:
若是員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費,屬于差旅費,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
若是公司客戶出差的住宿費,屬于招待費,一般納稅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三
同樣是在酒店會場開會:
若是酒店方只是提供會議場地但是沒有配套服務的,屬于不動產(chǎn)租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
若是酒店方既提供會議場地又提供配套服務的,屬于會議展覽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6%。
案例四
同樣是出租建筑設備:
若是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但沒有配備操作人員的,屬于有形動產(chǎn)租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若是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屬于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
案例五
同樣是酒店的外賣:
若是外購了直接出售的外賣,屬于銷售貨物,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若是酒店進行了生產(chǎn)加工的外賣,屬于餐飲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6%。
案例六
同樣是購銷合同的印花稅: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或者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案例七
同樣是公司購買汽車:
若是購買的車輛專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集體福利的,不得抵扣增值稅;
若是購買的車輛既用于一般計稅也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或者既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也用于集體福利的,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八
同樣是出租庫房:
若僅僅是出租庫房但沒有配備倉庫保管人員的,屬于不動產(chǎn)租賃,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增值稅征收率5%或者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稅率11%;
若出租庫房并配備倉庫保管人員的,屬于倉儲服務,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增值稅征收率3%或者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稅率6%。
案例九
同樣是公司購買材料:
若是購買的材料用于產(chǎn)品生產(chǎn)制造,則允許一次性抵扣增值稅;
若是用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則應分期抵扣增值稅。
案例十
同樣是自有房屋裝修:
若是裝修費達不到自有房屋原值50%的,則允許一次性抵扣增值稅;
若是裝修費超過自有房屋原值50%的,則應分期抵扣增值稅。
參考政策
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jīng)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六、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根據(jù)《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guī)定,有形動產(chǎn)經(jīng)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nèi)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chǎn)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yè)務活動。
(5)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guī)定: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chǎn),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并增加不動產(chǎn)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chǎn)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diào)、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來源:中國稅務雜志社、北京朝陽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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