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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北京地稅 北京地稅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貼花。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二征收范圍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ǘ┊a權轉移書據(jù);
?。ㄈI業(yè)賬簿;
?。ㄋ模嗬⒃S可證照;
?。ㄎ澹┙涁斦看_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三稅率
印花稅采用比例和定額兩種稅率(見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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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比例稅率有四檔,即:1‰、0.5‰、0.3‰、0.05‰(如圖1)。
圖1
?。ǘ┒~稅率
印花稅的定額稅率為5元,其他營業(yè)賬簿以及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5元。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四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即: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guī)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3.《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1]155號)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采編:崔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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