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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案例:某單位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項目公開招標公告:1)聘用人數:總聘用人數 80 人;2)聘用崗位:編外用工人員,業(yè)務輔助類;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供應商應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fā)有效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最后中標供應商為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上述中標供應商的增值稅如何繳納,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勞務外包服務?與財稅[2016]47號規(guī)定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是一回事情嗎?
《財稅[2016]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該說財稅[2016]47號規(guī)定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真的只是”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繳納增值稅。
人力資源外包(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簡稱HRO),通常包的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基礎性、事務性、重復性的工作,比如人才招聘、工資代發(fā)、社保代辦代繳納等。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屬于勞務外包服務的一種,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經濟代理繳納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財稅[2016]47號很明確銷售額不包括的是”客戶單位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而不是人力資源外包公司的員工工資社保,或者勞務派遣單位派出員工的工資社保。
勞務外包的員工或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社保等是以勞務外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名義發(fā)放、繳納社保,收到工資的人的人事關系屬于勞務外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
人力資源外包公司代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和繳納的社保等,是以客戶單位名義發(fā)放和繳納社保,收到工資的人的是客戶單位員工,社保戶頭是客戶單位。
財稅[2016]47號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顯然不能擴大到勞務外包。勞務外包的概念遠遠大于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涵蓋現代服務的很多方面,比如建筑勞務等。
案例中,某單位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項目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權力義務等判斷屬于勞務外包服務還是勞務派遣服務,但明顯不是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實際中此類單位的編外用工人員一般是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人員的業(yè)務、勞動管理、勞動紀律一般由用人單位監(jiān)督和管理,是“真派遣”,按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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