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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與轉讓限售股和股票的增值稅規(guī)定相反,個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理解和適用限售股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的前提和基礎。
財稅[2009]167號明確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的限售股指的是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財稅[2010]70號規(guī)定的限售股的范圍仍是這兩種限售股,并將對這兩種限售股的幾種轉讓或轉換后的股份納入了征稅的限售股范圍。
財稅[2010]70號規(guī)定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其中包括: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規(guī)定中限定“上市公司”,合并方是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同時也應是上市公司。分立前持有的應是被分立上市公司限售股,轉換后持有的是分立后存續(xù)上市公司股份。轉換不受個人股東原持有的限售股的解禁期限制,解禁前或解禁后轉換,都屬于規(guī)定的限售股。
財稅[2010]70號規(guī)定的合并或分立方式,不屬于財稅[2010]70號應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九種情形之一,個人股東不需要在轉換時就持有的原限售股視為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新公司的限售股按持有的原限售股原值為成本。
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后首發(fā)上市,個人持有的原上市公司限售股通過合并轉換后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是限售股,不屬于財稅[2010]70號規(guī)定的合并轉換限售股。在轉換時個人股東需就持有的原限售股視為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等非限售股,在轉換時個人股東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公司首發(fā)上市后,轉換的新公司的股份按限售股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轉股價格為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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