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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合伙企業(yè)分配的是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稅基”。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單獨納稅的情況下,不能并入(轉換為)經營所得納稅。
無論是合伙人同時持有兩個合伙企業(yè),還是通過一個合伙企業(yè)持有另一個合伙企業(yè),每層或每個合伙企業(yè)的經營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應層層按比例分配,層層直接上傳。
單個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虧損,可以用本企業(yè)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不能跨合伙企業(yè)或跨層相互彌補,不能以本層或其他層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彌補,不可以與企業(yè)合伙人、個人合伙人的其他所得彌補。層層上傳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作為“稅基”也不能并入(轉換為)經營所得納稅。
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的“稅基”分配方式是一樣的。
具體可參看《多層合伙企業(yè)分配“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稅務處理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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